還不完! 「合法高利貸」? 男借30萬利率36.3%
為杜絕融資亂象,金管會日前宣告,將國內12家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落實監管;但受害個案仍層出不窮,像是台北就有一名男子,因為要替家人籌措醫藥費,跟融資公司借了30萬元、實領25萬,卻要還43萬元,利率高達36.3%,遠高於銀行跟當鋪的利率上限,必須一天打4份工,才能還錢。
這名受害者 Kevin 表示,借錢欠錢是非常丟臉的事情,他在正職下班後,還必須跑外送、去餐廳洗碗,一共打了 4 份工,才能補上財務漏洞。他借款的對象雖然不是地下錢莊,利率卻更高。Kevin 解釋,當時他借了 30 萬元,每一期需要還 7260 元,一年多後才發現這些利息是不合理的,但已經來不及了。
事情的起因是 Kevin 接到代辦業者電話,以商品貸、中古車貸款方式借了 30 萬元,實際拿到不到 25 萬元。他必須分 60 期還款,每期還 7260 元,還被預先扣除 5000 元的設定費與手續費加代辦費。總計還款金額超過 43 萬元,利率高達 36.3%,比當鋪還要高,卻不受銀行法、消金法規範,無人可管。
Kevin 感嘆道,不明白為什麼國家可以讓這些賺到上市上櫃的融資公司,持續合法地放貸給一般民眾。根據監察院調查,國內融資業三大龍頭占據市場九成左右,近 4 年內以低利息向公股銀行借款超過 1300 億元,卻轉手以遠高於法定上限的利率放貸給一般民眾。立委邱議瑩認為,這些融資公司讓很多年輕人覺得貸款很容易,殊不知貸款後才發現還款困難。應該要推動專法,做一個完整的規範。
然而,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融資公司不像銀行會吸收存款,所以沒有必要對這些公司做納管,目前專法也沒有必要,利率費率的問題在本次金保法和相關的授權執法中已有規定。利率高得誇張,被形容為有牌的地下錢莊,在新制上路之前,銀行局表示只能透過民事途徑,尋求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