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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匯糾紛奪命!台男廣州刺死友人 中國坐牢8年返台判免關

鏡報

更新於 01月01日04:19 • 發布於 01月01日04:19 • 鏡報 王吟芳
台男廣州刺死友人,中國坐牢8年返台判免關。示意圖

台灣籍趙姓男子9年前在中國廣州與林姓台商因兌換人民幣發生爭執,互毆過程中持水果刀刺死林男,在中國服刑8年多,於去年6月出獄返台;由於林男家屬事發後另在台灣提告,他又被雄檢依殺人罪起訴。高雄地院日前審結認為,趙男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6月,但他已在中國服刑完畢,依法可折抵刑期,判決免關。

判決指出,趙男與林男因新台幣29萬元的換匯金額發生糾紛,2017年6年1月傍晚,林男前往趙男位於廣州租屋處談判,兩人再度發生口角,因林男先持桌上的高壓鍋砸向趙男,兩人隨即互毆,扭打過程中,趙男持一把長約20公分的陶瓷水果刀反擊刺中林男胸部,造成其心臟破裂,當場失血性休克死亡。趙男在案發後隨即請人叫救護車,並在公安到場後自首坦承犯行。

高雄地院審理發現,趙、林二人並無深仇大恨,且趙男在事發後立即將林男送醫,可見他無致林男於死的犯意。此外,林男身上僅有胸部一處傷口,並非持續揮砍,顯示趙男主觀上應僅具傷害意圖,因無法精準掌控力道才釀成悲劇,因此改以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半。

由於案發地點位於大陸地區,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仍屬我國領土,我國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趙男先前已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10年徒刑,經歷3次減刑後,實際於中國監獄執行了8年5個月徒刑,直到2025年6月才獲釋返台。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趙男已在中國執行長期徒刑,具有懲戒效果,且他返台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20萬元,約合新台幣90萬元獲得諒解。審酌他已有悔意且無不良素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者得免其刑,因趙男在中國服刑時間已超過5年6月,因此判他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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