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影像防治】從黃子佼緩刑到小玉案 現行法律未完整照見真正受害者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兒少性影像,本月遭判緩刑定讞,引發社會譁然。而衛福部近日預告要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強化未成年受害者追訴權保障,並規範性影像處理機制。立委張雅琳指出,現行刑法體系對性影像犯罪的認定仍有不足,且和解不代表傷害終止,被害人仍可能長期承受影像外流風險;而持有者的存在,更是支撐犯罪市場持續運作的原因。
黃子佼案發在修法前 且與被害者和解
黃子佼持有「創意私房」兒少性影像案,由於他被搜出違法影像的時間點是在2023年,但刑罰在2024年才修法大幅提高,因此法院依法只能採取對被告較有利的「舊版」條例定罪。雖然舊法已將單純持有列為刑責,但罰則相對較輕,這也是一審僅判處8個月徒刑的主要法律原因。
二審時,法院指出,黃子佼下載的影片中,包含被害人的臉部特徵與校名等敏感隱私,屬於《個資法》受保護的特種資料。雖然他同時觸犯了「持有兒少性影像」與「非法蒐集個資」兩項罪名,但法律上認定這屬於一行為觸犯多罪的「想像競合犯」。
1年6月、緩刑4年。(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而《個資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重、罰則更高,因此法官採取「從一重處斷」原則,最終以罪名較重的《個資法》來定罪判刑。二審改判緩刑4年則是考量其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37位《個資法》受害者達成和解。
判決讓性影像恐被「定價」 應參考英、美標準
張雅琳指出,這項判決更重要的是向社會傳遞出的訊息:「性影像是可以被定價的,有錢和解就能換取緩刑,對犯罪嚇阻完全沒有作用。」她進一步表示,有些案件中,決定是否和解的是法定代理人,而非未成年受害者本人。加上數位性影像可能持續在網路平台流通,若受害者成年後想追究責任,卻可能受到過去和解決定的限制。
張雅琳在質詢時取得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的支持,擬定修法將兒少性影像的持有新增分級「重大持有」或「加重持有」,限制重大兒少性影像犯罪輕易使用緩刑。
目前英國與美國皆針對兒少性影像設有量刑指引。英國主要依影像內容的嚴重程度分級,例如涉及插入式性行為、性虐待等內容列為最高等級,猥褻影像則屬較低等級;美國則依持有影像的數量與形式調整刑度,包括靜態照片張數,以及動態影像(影片)加重計算。張雅琳認為台灣可以參考國外標準並入法。
張雅琳認為針對違法
數位性影像散布力強 「小玉深偽案」傷害難評估
不過,張雅琳也指出,若完全排除緩刑可能,可能降低加害者與受害者和解、提供補償的意願。她以「小玉Deepfake案」為例,網紅小玉利用AI技術將名人肖像合成色情影片並販售,雖遭判刑5年,但民事部分的犯罪所得最終歸國庫,未直接用於補償受害者。她認為,現行刑法體系仍以傳統「實體侵害」概念界定加害與被害關係,但面對Deepfake、數位性影像等新型科技犯罪,已難以準確回應實際造成的持續性傷害。
受害者之一、網紅鄭家純也發文寫道:「我以受害人的身分,感受到的是站在目前的法律見解前,就像小玉不把我和其他受害人當人看,他以加害人的角度,覺得自己只是用軟體動動手指再放到網路上賣錢,始終不認為製作換臉A片有侵犯到誰的權益。」
張雅琳主張制定專法 林月琴建議可建資料庫
現行制度下,部分實際承受傷害者未必能被法律認定為被害人。張雅琳主張研議制定「數位性影像暴力專法」,作為《刑法》下的特別法,除了補足《刑法》難以涵蓋的新型犯罪樣態,也可整合性影像下架、證據保存、平台責任、犯罪所得分配及被害補償機制等規範,建立更完整的受害者保護制度,避免現行法規分散、難以回應科技犯罪持續演變的問題。
立委林月琴回應黃子佼緩刑案件,表示尊重司法。但她強調,應儘速建立「非法性影像雜湊值(Hash值)資料庫」。所謂雜湊值如同檔案的「數位指紋」,能將違法影像轉換成唯一且不可逆的代碼。透過這項技術,網路平台不需由人工肉眼審視內容,即可在檔案上傳瞬間進行自動比對。一旦發現上傳檔案的「數位指紋」與資料庫中的非法黑名單相符,系統將立即阻斷並禁止發布。此舉能有效防止非法影像透過改名、換平台等手段重複擴散,從源頭徹底封殺違法檔案再次流竄的機會。
不過,這項機制主要優先應用於台灣境內平台與網域,面對設於境外的非法網站或跨國傳播的性影像內容,仍高度仰賴跨國合作與平台配合。張雅琳指出,數位性影像犯罪多涉及跨境流通,單靠網站限制接取難以根除問題,因此政府應儘速確立主責機關,建立證據保存、跨平台協作與國際合作機制,避免非法性影像持續擴散,讓受害者長期承受反覆傷害。(責任編輯:呂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