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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彰師大3前教授!批縣府對「權勢性騷」認定失準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6月18日08:46 • 發布於 06月18日08:44
3名前彰師大教授涉及性平案件遭監院彈劾,彰師大回應已解聘3人,目前已不在學校教書。(記者張聰秋攝)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3名前教授涉及性平案件被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彰師大去年已解聘3名教授及1名教師。彰化縣性別平等委員會去年受理通報後,也分別做出處置,其中,張景然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行政裁罰3萬元,黃宗堅涉性侵害防治法因被害人無意願提出告訴,知會主管機關及學校處理,做過縣府教育處長的王智弘則依校園性平回歸校園調查與處分。

縣府表示,縣府受理通報後,即指派社工人員提供被害人服務,針對行為人部分,則依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行政處分,有關資訊通報部分,縣府也在受理學校性平事件通報時,皆知會該校及其主管機關。

縣府對3人的處置不同,除了前教授張景然行政裁罰3萬元外,前教授黃宗堅知會主管機關及學校,王智弘依校園性平回歸校園調查與處分。

不過,監察院在彈劾文中特別提到,「張景然經彰師大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受彰化縣政府行政裁罰,但未以權勢性騷認定。」彈劾文中指出,受害兩女均將張景然視為師長,張也明確知悉她們均以「老師」稱之,是以張師對甲女、乙女所為性騷擾行為,實不應僅以「張師行為時,對方是否為在學學生」輕率認定不具權勢關係,張的行為顯已有害教師專業形象與彰師大校譽,並涉有性騷法第2條第2項權勢性騷之行為。

對於監委批評未以「權勢性騷」認定,縣府表示,針對黃宗堅的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事件發生於校園內或與校園學習、活動有實質關聯者。惟本案就其申訴案件實際發生期間兩造已無在學的師生關係,也無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校園身分關係,難認屬校園性別事件。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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