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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說明參選資格新規 梁文傑:繳回除籍證明滿10年才能登記參選

CTWANT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陳昱丞
梁文傑表示,原陸籍人士須繳回除籍證明滿10年,方具參選資格。(圖/報系資料庫)

中選會昨(15)日公告,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我國公職候選人前,須自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起滿10年,才具備登記資格。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16)日表示,新規並非從取得台灣身分證開始起算,而是以完成繳交除籍證明為基準,目的在於避免雙重身分情形,落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梁文傑今天主持陸委會例行記者會時指出,政府過去核發台灣身分證後,都要求當事人在三個月內返回中國辦理除籍,並繳回相關證明。不過,陸委會清查後發現,多年來仍有不少人未完成除籍程序,導致同時持有台灣與中國居民身分,形成制度上的灰色地帶。

梁文傑表示,依現行法規,具有雙重身分者不得登記參選,因此政府此次是透過制度補強,要求完成繳交除籍證明後,再經過10年才能取得參選資格。他強調,10年的起算點不是取得身分證,而是繳回除籍證明的時間。

針對外界質疑新規是否與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相關事件有關,梁文傑回應,此次調整並非針對任何個案,而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他指出,自1992年法令施行以來,確實存在部分原大陸地區人民未完成除籍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透過制度正本清源,並無任何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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