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酗酒飆三字經還家暴 人妻吞忍16年!這次回不去了
一段維繫16年的婚姻,最終仍走向終點。婦人小湘指控丈夫阿政(均化名)長期酗酒,酒後不僅以三字經辱罵,還曾兩度對她施暴,讓她長年活在恐懼之中。雙方自109年農曆除夕分居至今,幾乎毫無互動。法院審理後認定,雖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但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難以回復,依法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兩人於民國98年結婚,阿政從事水泥工,平時下工後常與友人飲酒聊天,但每逢酒後返家,卻經常因細故對妻子惡言相向,以粗俗言語與三字經辱罵,令小湘長期感到不安與不受尊重。
小湘主張,婚姻期間曾於9年前與7年前各遭一次家庭暴力,事後均曾報警處理。109年農曆除夕前夕,雙方再度因被告酒後口角爆發衝突,他因為擔心再度遭到毆打,選擇離家獨自外出工作、生活,自此與阿政分居至今,婚姻關係形同破裂。
小湘表示,她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阿政則在訴訟過程中,經合法通知卻始終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抗辯。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確認阿正確曾於103年、105年間對小湘施以暴力,並曾因違反保護令行為遭檢方偵辦。不過,法官也指出,相關案件後續曾經和解、未再追究刑責,顯示當時婚姻裂痕並非完全無法修復,因此尚不足以單獨認定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程度。
至於其他兒少與成人保護通報內容,法院認為,多屬爭吵或酒後咆哮,且部分施暴者並非阿政本人,難以直接認定構成家庭暴力或不堪同居情形,因此小湘此部分主張未獲採信。
不過,法院在另一關鍵點上,作出有利小湘的認定。法官指出,雙方自109年農曆除夕分居至今未共同生活,婚姻早已流於形式,客觀上已生重大破綻,達到「任何人處於相同狀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顯已無回復可能。
法院並引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認為即使離婚事由中存在責任歸屬,也不能一概剝奪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機會。綜合判斷後,認定小湘並非唯一應負責之一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法准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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