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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老翁撞傘訓士官長摔車遭輾斃!家屬提國賠756萬遭駁 法官:已靠邊行走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23日03:57 • 蕭宥彤

屏東潮州189縣道跳傘場路段發生一起死亡車禍,71歲林姓老翁騎車,為了閃避剛結束訓練、靠路邊行走的航特部吳姓士官長等人,失控摔車後遭後方轎車輾斃。家屬悲慟萬分,質疑傘訓部隊未穿反光衣、未靠邊行走,憤而向陸軍司令部請求756萬元國賠。屏東地院日前審結,認為該路段士官長已緊貼草皮邊緣行走,無過失,判決駁回。

事故發生在2022年5月4日晚間,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正在屏東潮州空降場進行期末測考,吳姓士官長擔任隨隊裁判官,負責海域滲透指導與鑑測,測驗結束後,吳男與同袍成縱列,沿著屏189縣道由南往北靠路邊行走,準備返回。此時,林翁騎機車自後方駛來,因閃避不及,先是衝撞隊伍尾端的吳男等人,隨後連人帶車滑行並倒臥快車道,慘遭後方自小客車輾過,送醫後傷重不治。

林翁家屬無法接受至親離世,認吳姓士官長有過失,執行職務時未靠邊行走、更未配戴反光裝備或警示燈,明顯違反訓練安全規範,依國賠法及民法提告請求負國家賠償責任,要求陸軍司令部支付扶養費新台幣122萬917元、醫療費用3616元、喪葬費用34萬2000元,及3人共600萬元慰撫金,總額756萬6533元。

家屬援引研究報告,強調行人行走寬度標準為0.75公尺,主張吳男佔用慢車道。法官為了求證,審理時現場「量身材」,並發現吳男體型魁梧,肩寬達56公分、雙手自然垂放間距達67公分,而事故現場的路緣寬度(路面邊線至草地)僅有60公分。換言之,吳男只要走在路上,肩膀幾乎就會超過路邊線。

法官勘驗監視器後認定,吳男當時雙腳已緊貼草皮邊緣,未任意奔跑或嬉戲,在缺乏人行道的屏東縣道上,已盡力「靠邊行走」。至於家屬質疑的反光衣問題,法官也解答,國軍內部管理工教範雖規定「行軍」或「夜教」需配戴警示燈,但案發時測驗已結束,吳男等人正處於返回途中的普通步行狀態,非執行戰術訓練,因此不負有配戴特殊反光裝備的義務。

屏東地院審酌,刑事庭已判決吳男過失致死無罪確定,認被告公務員在法律規範下無過失。儘管家屬喪夫、喪父之痛令人鼻酸,但在查無過失證據的前提下,最終裁定駁回國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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