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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院修刑法 肇逃無過失致人死傷 可易科罰金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021年04月08日10:37 • 發布於 2021年04月08日10:37
法務部強調,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今天院會通過。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肇事逃逸刑責,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而致人重傷逃逸,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法務部強調,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院會通過。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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