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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民黨花縣議員涉賄 二審結果大逆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28日15:32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8日15:30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2018年縣議員選舉,落選的花蓮縣民進黨籍前縣議員游美雲,以3537票落選,該選區的落選頭,之後對同選區指控國民黨籍縣議員葉鯤璟涉嫌賄選,出當選無效之訴,去年九月花蓮地方法院判決葉鯤璟當選無效。葉鯤璟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判決「原判決廢棄」,葉鯤璟當選有效定讞。葉鯤璟得知結果,強調他是被冤枉的,感謝二審法官還他清白及公道。

▲國民黨籍花蓮縣議員葉鯤璟(圖/翻攝自花蓮縣議會官網)

2018年縣議員選舉期間,檢調查獲「吉安鄉張姓樁腳夫婦以每票1000元現金為第三選區葉姓議員候選人賄選,有2名選民坦承收賄,張姓樁腳夫婦均否認犯行,兩人各以1萬元交保候傳。」原告游美雲落選後,以檢調查獲「張姓樁腳涉嫌以現金幫葉鯤璟買票」的報導內容,具狀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葉鯤璟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審理時,收賄的王、邱姓選民2人在偵查中坦承,張姓樁腳期約賄選以每票1000元代價,拿出文宣指名要支持葉鯤璟;張姓樁腳複訊後才坦承,曾到選民家中交付賄選款項拉票,但宣稱是自己拿錢出來,葉鯤璟只是廟裡志工、顧問對此事毫不知情,強調行為與葉完全無關,庭訊時還向法官表示「要判刑就判刑,都已經這個年紀」。完全給人一肩承擔而形成賄選系統斷點之印象,一審認定張姓樁腳是葉的重要椿腳,接受指示才行賄,判決葉鯤璟當選無效。

在葉鯤璟上訴後,據《自由時報》報導,二審法官認為,葉鯤璟與張姓樁腳並非親友,張姓樁腳也不是葉鯤璟團隊成員,無法證明其買票行為葉鯤璟所知情 ,並讓張姓樁腳做出賄選行為。法官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葉鯤璟與張姓樁腳的買票行為間有犯意聯絡,與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要件不符,原告主張應無理由,駁回第一審之訴。葉鯤璟當選有效定讞。

該報導也稱,葉鯤璟得知二審結果後,除感謝法官還他的清白外,也再次強調遭指幫他行賄的張姓女樁腳,和他非親非故也不相識,十分冤枉,所幸二審明查明事實真相。

▲花蓮縣議會(圖/翻攝自花蓮縣議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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