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籲配合外包裝標示相關法規
因應年節將至,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務必於食品外包裝清楚標示過敏原相關資訊,並呼籲業者配合。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衛生局表示共有11項原料,包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大豆、魚類及其製品、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等。
不在此限的則有:一、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二、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三、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
此外,自110年1月1日起,食品標示也有些新法規,內容包括「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
衛生局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皆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列為優先考量,未來也一定持續為縣民健康把關,建議民眾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做為選購產品之參考,以維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縣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