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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約妹公園身障廁四腳獸」被告性侵 法官調閱監視器「舉止相當親密」判無罪

鏡週刊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台北市1名男大生與女網友公廁四腳獸,事後卻被告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北市1名男大生小光 (化名)與女網友玟玟(化名)相約見面,初次見面的人,共進晚餐後,乾柴烈火,至公園的身障廁所內發生親密行為,不過完事後,玟玟指控遭到男方性侵,法官調閱監視器後,案件經過二審,高院法官仍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光與玟玟2024年11月中旬透過網路結識,相談甚歡,並於同年12月6日相約共進晚餐,飯後2人沿途散步至校園,再接著前往附近公園,最終乾柴烈火地於身障廁所內發生親密行為,不過2人約會完後,玟玟事後憤而提告,指控遭男方強行拉進公園的身障廁所內性侵得逞。庭訊時,小光堅決否認強制性交,辯稱2人散步其間已有擁抱、接吻等親密舉動,事後經女方同意後才進入公廁合意發生關係。

全案審理時,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2人前往公廁前舉止相當親密,且玟玟甚至還主動觸碰對方的臀部,完全未有所謂的拉扯、強行拖入公廁等情形,且當晚雖已10點多,但公廁周遭仍有多名民眾往來,小光不可能冒著被發現的風險強拉人入內,且玟玟事後前往醫院驗傷,頭面部、身體及四肢均無任何明顯外傷。

法院指出,玟玟雖提出對話紀錄截圖與心理諮商證明,不過無法作為認定強制的補強證據,且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小光有違反意願之行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小光無罪。對此,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但過高院法官認定,上訴並無理由、予以駁回,仍維持無罪判決。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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