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鏡週刊「垃圾」遭告 法院判免賠 黃國昌酸:法院認證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過去曾多次以「垃圾」、「垃圾媒體」、「垃圾報導」來形容鏡週刊及其報導,鏡週刊限期要求道歉未獲回應,因此提告妨害名譽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100萬元,並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而台北地方法院今(18)日判鏡週刊敗訴,黃國昌免賠,可上訴。
黃國昌今日在Threads上以「自取其辱的鏡週刊」為題發文指出,對於鏡週刊的抹黑報導與荒腔走板的行徑,他曾公開批評「垃圾媒體」。惱羞成怒的鏡接著對他提起司法濫訴,浪費他的時間。
黃國昌表示,「今天,台北地院將鏡的濫訴駁回,鏡再吞一敗!法院認證垃圾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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