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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公民權是否須修憲 內政部盼辦公聽會尋解方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陳念宜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日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分別提出5個版本,修正重點中,合法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獲得跨黨派立委一致支持。圖為內政委員會朝野討論法案。(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8日)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皆表態支持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內政部長劉世芳則表示尊重立院修法共識,但她也指出,18歲公民權涉及憲法,她期盼內政委員會能舉辦公聽會蒐集專業意見,以求法制程序完善、周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分別提出5個版本,修正重點包含18歲公民權、放寬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權利等議題,其中,合法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的修法方向獲得跨黨派立委一致支持。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指出,日本早在2016年便將合法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南韓也在2020年從19歲下修至18歲,英國、德國、法國、瑞典等許多民主國家也將18歲設定為政治參與的起點,可見18歲公民權已是國際民主標準。

不過,由於《憲法》第130條規定我國國民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民進黨立委林宜瑾便因此指出,18歲公民權是憲法層次的問題,只能透過修憲或釋憲解決,但是因為修憲門檻太高,所以她主張修法後再聲請釋憲。她說:『(原音)早在2015年,18歲公民權的釋憲案就有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的先例,那時候的釋憲案是立委丁守中等人提出的,那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是立法委員有修法權,你應該要窮盡一切修法的可能,修法未果再來釋憲,不要什麼事都沒有做,就要使釋憲的手段。』

內政部長劉世芳則表示,立法院如果有共識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內政部原則上尊重。她說:『(原音)我們不能因為修憲門檻太高,然後就提到說這樣子我們是不是不要管《憲法》了,就直接管《青年基本法》跟《選罷法》。我想我們問過很多不同的意見的人,包括憲法學者也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所以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說有沒有可能在內政委員會再辦一下這樣的公聽會,大家一起來辯論用什麼樣子的方式會最好,我想這樣對於我們回應18歲的公民權可能會是最完善而且比較合乎我們台灣的《憲法》或是《選罷法》的相關規定。』

以台少盟為首的5個民間團體(台少盟、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台灣青年思潮協會、台灣學生聯合會、台灣一滴優教育協會)今天聯合發表聲明,表示近年來多數公法學者已形成主流、穩定見解,認為《憲法》第130條有解釋空間,立法院可修法實現18歲公民權,不必擔憂違憲,因此他們再度呼籲立法院穩健推進修法、早日逐條審查,落實18歲公民權。(編輯:陳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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