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土採法 盜採砂石最高罰千萬、致災可處無期徒刑
為阻止不法採取土石造成災害,行政院會今天(7日)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至新台幣1,000萬元,針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增訂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違法行為致災、重傷或死亡,將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大規模非法採取土石,嚴重破壞環境景觀,並遺留坑洞影響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經濟部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並於7日行政院會通過,後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該修正草案處罰的「行為人」不限於實際從事採取土石行為者,也包含參與的地主、僱主、駕駛及相關人等。修法重點包含精準打擊不法牟利,增訂刑責加重處罰;即時沒入(沒收)違法工具,有效阻斷不法行為;確立整復規範,促進環境安全恢復。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說:『(原音) 對於不肖業者非法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影響公共安全,政府推動「土石採取法」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務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應有責任,並同步推動整復制度,維護國土資源並促進環境安全。』
根據修正草案,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至新台幣1,000萬元。針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另外,查處機關裁罰時,得當場沒入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以立即阻斷違法持續擴大;對於「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其使用的相關設備及車輛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提高違法成本並防止再度流入不法用途。
對於盜採遺留坑洞的整復作業,則明確規範使用物料和實施方法,並禁止回填廢棄物,以確保國土環境安全恢復。 (編輯:柳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