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某社區停車包商「賣假車位」詐200萬 遭判1年半徒刑、緩刑2年
詹姓男子是台北市內湖區某社區的停車設備維修廠商,佯稱可代購社區停車位,先後詐騙許姓、林姓、張姓住戶定金高達200多萬元,詹男事後為搪塞住戶催促,異想天開透過LINE傳送偽造的法院協調書,上頭甚至自創「裁判官」印文。士林地院審理,依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等罪,判詹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詹男為該社區機械停車位包商,明知自己無管道可販售停車位,卻從2023年2月起,向許姓住戶佯稱可協助代購車位,許信以為真,再轉告林、張兩位友人,三人陸續在內湖區住處交付支票和現金。詹男一年多內9次收受定金,共詐得208萬5000元。
詹男收錢後無法給出停車位,眼見住戶不斷催促,他異想天開,2024年11月間編造建設公司與住戶有糾紛,稱需先解決糾紛才能過戶車位,透過LINE傳送一張偽造的協調書,上頭有虛構的「調解員陳麗香」、「營造商陳正雄」指印,有住戶質疑欠缺公證,詹男隨後在協調書上偽蓋「裁判官陳榮安」與「書記官陳佳琪」的印文,最終紙包不住火,住戶起疑向社區查證,驚覺受騙報警。
檢察官偵結依偽造私文書罪嫌起訴,法官審理指出,我國法律體系雖無「裁判官」此職位,但詹男在偽造的文書中刻意提及法院官員職稱,足以使社會一般人誤信是真的公文書,認定他的行為構成刑責更重的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
法官審酌詹男無前科,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分別跟三名受害人達成和解,共賠償約180萬元,三人也撤告,依詐欺罪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各判1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6月徒刑,給緩刑2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