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腎父伸手月要5000元…女兒反控童年被放生!法官這樣判
一名67歲男子因長期洗腎、無收入來源,向女兒聲請每月5000元扶養費,盼能維持基本生活。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名父親年輕時未善盡扶養責任,且曾因毒品案反覆入監,對子女長期疏於照顧,因此,判決駁回聲請,形同宣告「失職父親難再向子女要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強為女子阿婷(均化名)之父,因為健康狀況不佳且需長期洗腎,無工作能力,也無穩定收入來源,因此,依法向法院主張已無法維持生活,請求女兒按月支付5000元扶養費,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不過,阿婷出庭抗辯時強調,父親自其出生後即未善盡扶養義務,童年幾乎由母親獨力撫養長大,父女關係淡薄。她指出,父親過去多次進出監獄,亦曾離家經營生意失敗,經濟狀況不穩,從未固定提供生活費,甚至曾同意讓他人收養自己,顯示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阿婷表示,自己目前雖有工作收入,但仍需負擔母親醫療費用,加上長期身心壓力導致需就醫治療,經濟負擔沉重,若再負擔父親扶養費,恐難維持自身生活。法院調查發現,阿強名下雖無顯著財產,但已透過調解程序,由其他子女每月提供共計1.1萬扶養費,另領取國民年金約5000元,已高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更關鍵的是,法院傳喚證人後認定,阿強在子女年幼期間,確實未提供穩定經濟支持,且長期因毒品案件反覆入監,導致子女成長過程缺乏父親照顧與扶養。法官認為,扶養義務本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基本責任,若未盡此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後再請求子女扶養,將有違公平原則。
法院指出,雖然法律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但仍須考量過往是否善盡責任。本案中,阿強未盡父職情節重大,且現有收入尚足維持基本生活,如再要求阿婷負擔扶養費,顯失衡平。綜合各項事證,法院認定,阿婷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有理,判決駁回阿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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