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案件一概禁止再移送 憲法法庭宣判部份違憲
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後段規定「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憲法法庭今天(27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再移送,於此範圍內違憲,即日起失效,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全案源於1名少年涉犯毀損罪,被桃園地檢署移送到桃園地方法院,桃院以少年設籍花蓮,裁定移送花蓮地方法院。不過,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在調查程序中,表示他們分別居住在桃園、雲林,希望能將案件移轉到桃院審理。花蓮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牴觸憲法訴訟權、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27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記者會,說明憲法法庭判決要旨。許碧惠表示,憲法法庭認為,少年保護案件一概禁止再行移送,致被移送少年陷於不得不在並非可給予其最適當保護的少年法院就審之困境,且無任何脫困之道,於此範圍內違憲。許碧惠:『(原音)少事法第15條前段移送的裁定,並不是可以抗告的裁定,自移送法院並不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情形,少事法也沒有設置其他的救濟途徑,而且在這個範圍內係爭規定也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顯然非適當之手段,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許碧惠也表示,憲法法庭認為,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而為維護少年之利益,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編輯:陳士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