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廣播法修法三讀 黨政軍持股鬆綁上限1%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黨政軍持股上限1%。若政黨、政務人員、配偶及二等親違法投資,持股超過上限1%,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翁曉玲提案說明,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但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有線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
提案指出,有線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是以此法對有線廣電事業經營者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對此,盼修法透過刪除相關規定,使系統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
現行條文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持有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
三讀條文則放寬,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
三讀條文也將投資行為人納裁罰對象,包括政黨、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務人員、甚至是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違法投資,如持股超過上限1%、直接投資或擔任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