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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身障母求兒月給1萬過生活 40多年如陌生人!法官駁回關鍵曝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4年06月01日22:30 • 尹維源

一名劉姓婦人因行動不便,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至今無法工作,僅仰賴身障補助度日,因名下無財產已不能維持生活,因而向法院訴請,與前夫所生的蔡姓兒子要負起扶養義務,並考量她有照顧兒子到2歲,依法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直到她死亡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劉婦指稱,兒子出生後她都有照顧,離婚後還曾與兒子外出用餐2次,但因蔡姓前夫表示要再婚,因此故未再去探視,也未提供扶養費,因為她自己也難以生活

蔡男主張,雙方雖然是母子關係,但自他出生未滿6個月時,母親就離婚並遷離住處,此後40多年均未曾扶養照顧過他,都是由父親保護教養,母親從未前來探視,是母親先拋棄他在先,如今卻請求對其餘生盡扶養義務,實無理由。

蔡男表示,自己本身未婚且無固定收入,所得勉強自足,名下僅有車齡近20年的汽車,並無餘力扶養府侵。此外,他目前與父親及繼母同住,也不可能母親接回照顧。

法官調閱劉婦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2021年、2022年的所得,分別僅3425元、865元,名下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5000元等,劉婦已屆退休年齡,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確難以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蔡男父親到庭證稱,雙方在1980年離婚,當時兒子未滿1歲,他尚未再娶,故由他的雙親協助照顧,他則在外工作賺取生活費,離婚時有約定劉女可以前來探視,但離婚至今卻從未探視,雙方並無聯絡,劉女也未曾試圖聯繫或探望兒子。

法官審酌,劉婦身為人母,卻自兒子未滿周歲時起,就未能實際照顧或提供生活費用,也沒有基本關懷、探視,缺席兒子大部分的成長歷程,實有違她為人母之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駁回劉婦聲請,並免除蔡男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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