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身分法」三讀通過 明定族群定義、保障各項權利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申請原則,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登記期間限制為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此外,政府應在施行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衛生醫療等權利。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在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
三讀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核定,由申請人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委員應為11人至23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1/3;審議會的任務、組織、運作,委員遴聘、任期、迴避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亦規定,經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者,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由主管機關公告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得由該族或個別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充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應予以受理。
此外,條文也要求,政府應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政治參與、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另,院會也通過增列附帶決議,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事物,應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得依平埔原住民族群人口之增長及其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為首長之專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