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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法防堵私菸詐領 檢舉獎金須按實收罰鍰計算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8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曾筠庭台北14日電)為防堵私菸集團勾結查緝人員、安排人頭詐領獎金,財政部今天發布「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包括檢舉獎金改按實收罰鍰計算、不法取得的獎金可直接追繳,以及要求查緝機關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等3大措施。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馬小惠今天主持記者會表示,過去曾發生不法查緝人員勾結私菸集團,安排人頭檢舉人及人頭受處分人,藉由事先安排的違規案件詐領獎勵金。由於現行制度下,查緝機關及檢舉人均可依規定取得獎金,因此財政部從檢舉人、查緝人員及機關內控等面向修正制度,降低不法誘因。

首先在檢舉獎金方面,修正前依違規菸酒案件裁處次數累進計算,如果受處分人為累犯,罰鍰提高,檢舉人可獲得的獎金也隨之增加。不過,馬小惠表示,不法集團可能安排已脫產的人頭作為受處分人,即使欠繳高額罰鍰實際上卻無法執行,檢舉人依舊可依裁處金額取得獎金。

因此,修正條文改以「實收」罰鍰、罰金,以及沒收沒入物等作為檢舉獎金計算基礎。馬小惠說,若罰鍰沒有實際進入國庫,就不能以不存在的罰鍰收入計算獎勵金,但仍保留沒收、沒入物的計價基礎,在防堵詐領與維持檢舉誘因之間取得平衡。

此外,若檢舉案件事後經司法調查發現沒有具體事證、屬虛偽不實案件,修正辦法也增訂獎勵金追繳依據。馬小惠說,過去若涉及刑事不法,已核發的獎金若要追回,行政程序較為複雜,須依行政程序法處理授益行政處分,再經相關程序撤銷後才能要求繳回;修法後,行政機關可依獎勵辦法直接作成行政處分追繳,縮短處理程序。

針對不法查緝人員,修正辦法也增訂不予給獎及追繳機制。馬小惠表示,若查緝人員涉及不法,在獎金尚未核發前,符合辦法所定司法程序及結果,可不予給獎;若獎金已經核發,且相關不法所得未經司法程序宣告沒收,也可透過行政處分追繳。

除針對個人強化防弊,修正辦法也要求查緝機關建立獎勵金核發的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馬小惠表示,包括地方政府、海巡、警政及海關等查緝機關,未來向財政部申請獎勵金時,須一併檢附獎金審核原則,以及發給檢舉人與所屬人員獎勵金的內控、內稽制度。(編輯:潘羿菁)1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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