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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性侵偷拍酒醉女 前科男賠110萬獲減刑「緩刑被撤銷」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22日22:10 • 簡銘柱

高雄一名有偷拍前科的林姓男子,竟在女子酒醉熟睡時,不僅偷拍性影像,更趁機性侵得逞。一審時,林男賠償110萬元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法官依「情堪憫恕」減刑,判處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撤銷緩刑,認為林男惡性重大、短期再犯,對社會治安危害嚴重,「緩刑並不適當」。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在113年初於被害女子住處,見她因酒醉不省人事,竟以手機偷拍其性影像,並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女子醒後發現身心受創,憤而報警。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在一審期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110萬元,獲得被害人同意從輕量刑。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是因飲酒後一時衝動犯案,且犯行時間短暫,事後坦承並積極賠償,若依乘機性交罪最低刑度3年徒刑仍嫌過重,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判處2年徒刑,並給予緩刑5年。

但檢方上訴痛批,林男早在111年間就因偷拍女子裙底被判拘役40日,前科執行完畢不到一年半,竟又犯下更嚴重的性侵偷拍案,根本是「習慣性犯罪」,惡性非輕,不應減刑且量刑過輕。檢方強調,性侵犯罪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不是賠錢就能了事」。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後,雖維持減刑與2年徒刑的判決,但對於緩刑部分嚴厲指正。合議庭認為,林男在被害人家中性侵偷拍,造成被害人終身陰影,且前案與本案罪質相似,短期內再犯顯示其「對婦女人身安全毫無尊重」。法官強調,性侵犯罪者可能須接受強制治療,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僅賠償被害人不足以抵銷對社會的危害」,因此撤銷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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