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大法官的「司法驚夢」─憲法法庭不如直接宣告補充保費違憲
儘管前大法官言者諄諄呼籲「事不過三望五位大法官回頭」,不過,這個把「異議大法官」剔除的「五人法庭」硬撞南牆不回頭,再次做出「部份違憲判決」,而三位「庭外」異議的大法官,則再次提出「不同意見書」,可以預期,在賴清德總統再次提名大法官,並立法院同意前,這個「不足額裁判」的憲法法庭,將續行到底;然而,錯的事,不會因為做三次(以上)就一變而為對,這屆大法官當成為末世司法教材。
拒繳三萬罰九萬太嚴苛,鼓勵不繳或拖繳?
這件「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聲請人是逾期不繳健保補充保費,依法被罰三倍的建築包商業主,五位大法官認為以應扣繳金額為唯一標準,並裁罰一或三倍罰款,可能「導致處罰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財產」,故而宣告「部份違憲」,並要求相關機關在判決公告起兩年內完成修法。
三位「庭外提出不同意見書」則程序到實質內容,一一點出五位大法官的莫名其妙。首先,這個「個案」是否達到「違憲」程度,當然見仁見智,行政裁罰以倍數計,補充保費並非唯一,更非創例,逃漏稅的倍數罰款行之有年,從關稅法、證交稅條例、土地稅法、營業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只要涉及人民稅捐給付義務者,無不如此,講白了,不倍數加懲,豈不變相鼓勵有繳費(稅)義務者,能拖則拖能逃則逃?
聲請憲法裁判的包商,是逾期催繳而不繳者,形同被查到逃漏稅的處罰,他該繳三萬罰九萬,是否已達「違憲五大法官」所言,「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財產」?不必大法官,一般人大概都會存疑,如果這個包商因此不必罰三倍,之前被罰的類似案例,是否都可以重新聲請救濟?或者未來衛福部皆不能開罰逾期不繳補充保費者?還是只罰一倍不罰三倍?又或者以後被罰個案,件件都要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看看到底是否已達「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裁判也雙標─罰逃漏稅合憲,罰補充保費違憲?
不談個案談,就個別條文,前已述及倍數罰款法有多例,何況補充保費課扣訂有「上限」,而費率不到健保費的一半;此外,釋字六七三號,對所得稅法等同重罰漏稅與逃稅,應做不同比例裁罰的解釋,該號解釋公布後不久,健保法即參酌其合憲部份─「就源扣繳制度下,扣繳義務人未補繳稅款,對國家稅收所造成之損害,與納稅義務人漏稅並無二致」,用於補充保費裁罰,如果補充保費罰三倍為違憲,那麼就源扣繳之逃稅罰三倍豈不也違憲?
或謂「補充保費」能和「稅」相提並論嗎?事實上,為因應健保財務,自有「補充保費」制度開始,「賺得多就多付保費」這件事就一直是爭點,爭點的核心則是「健保」到底是「保險」?還是「稅收」?如果不是「稅收」,所謂「賺多者負擔一點(補充保費)」又從何說起?政府課不了證所稅,却從股利所得徵繳補充保費,合理嗎?
「二代健保」,開繳「補充保費」以來,可謂怨聲載道,偏偏健保財務三天兩頭告急,彈性調高門診掛號費之外,調高補充保費亦是一案,不過,從陳時中到石崇良,推出改革方案就撞牆,最後只能在爭議聲中暫緩,「健保保費」能不能權充「稅收工具」?就是補充保費制度的命門。
「兩年修法」誰理誰?推翻不合法判決埋引線
「違憲五大法官」要求相關兩年內修法,修的不是補充保費,而是罰款數,在此之前,可視個案情節裁處適當金額,不受一倍或三倍裁罰的限制,衛福部應允研究修法,立即碰到的問題,一,罰款金額從零點一到二點九九,都在彈性之列,誰決定?如何決定?還是看被罰者的來頭而定?
「違憲五法官」的憲法判決,有三位「庭外大法官」從實質到程序均予否定,實質如前述,三位大法官不但認為無違憲,甚至認為根本不應受理,而她們主張不受理的理由,都曾與五位大法官言明,根據憲訴法,聲請案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簡單講,不受理的案件仍可評議,但受理評議者至少得十位大法官才能組成「合法」的憲法法庭,她們既反對受理,更反對不足額的不合法憲法法庭受理此案,最終只能提出「庭外不同意書(法律意見)」。
可以預期,只要大法官未經總統補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補足缺額,未來「違憲五大法官」只要做出不足額的「違憲判決」,都會有三位「異議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同時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必須至少十位大法官才能合法地組成憲法法庭」,這些「不足額的違憲裁判」,大法官不服,立法院不理,行政院不知如何是好(兩年內就算提出修法案,還得看立法院買不買帳),這場司法的筆墨官司於這屆大法官任期屆滿都未必能結案,會不會有朝一日,這些「不足額違憲判決」被一籃子推翻重來?
呂太郎「司法驚夢」,舉國摔下椅子
五大法官中的呂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指憲法(本文)第一百七十五條「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是因應立憲時的需要,不能立即實施或不能立即在全國實施者,授權立法院在必要時以立法訂之,如今却成了「綑綁《憲法》運作的緊箍咒「如此發展,恐怕連當初立憲者都要驚夢坐起,難以置信。」
當初立憲者不可能「驚夢坐起」,倒是舉國要為大法官之言嚇到摔下椅子,制憲行憲之際,確是國家紛亂,天翻地覆,若有一時不能實施者,立法院再怎麼立法大概都是無用的;若照其邏輯,大法官解釋或裁判憲法不必「法定程序」,立法院不也不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委愛如何修立法就如何修立法?遑論自有大法官以來,從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法…到如今的憲法訴訟法,都是「承平時期」立法,行之經年沒問題,獨獨這屆大法官裁判我自為之?(推薦閱讀)風評:如果立法院叫大法官「吃屎」…
回溯立憲者之心,一可確信,大法官不是他們心中的「太上總統」,憲法本文,司法位列第七章,在人民、總統、國民大會、行政院、立法院之後;憲法增修條文司法在第五條,也在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之後;從無司法凌駕立法(民意)之上的道理;二可相信,他們是「民權初步」的信仰者,最簡單的「民主」道理是清楚的,套用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之言,裁判要有效,「人數到齊,程序合法」是基本常識,沒想到,八十年後,却由五位大法官上演好大一齣「司法驚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