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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安局人員赴中求職「洩情報資歷、研究成果」!最高法院判4年定讞

太報

更新於 03月13日05:35 • 發布於 03月13日04:54 • 陳怡穎
最高法院大樓外觀。李政龍攝

國家安全局前組員彭順富2006年停役後,2018年為前往中國大陸尋找工作機會,竟將自己過去從事情報工作的經歷與研究成果刊登在中國學術人才網站,涉及洩漏情資。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其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洩漏情報資訊罪」,13日駁回上訴,全案判處4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彭順富自1995年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相關業務,依法屬於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義的「情報人員」。其職務內容由國安局局長核定為機密等級,依相關法規必須永久保密,不得對外洩漏。彭順富在服務約10年後於2006年停役。

然而停役後,彭順富為尋求在中國大陸任教的機會,於2018年5月間在中國教育部轄下的一個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公開刊登自己的履歷資料,內容包含過去在國安局任職的經歷以及相關研究成果。法院認定,該內容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以及情報人員身分等資訊,已構成情報資訊外洩。

案經檢方偵辦後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彭順富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彭順富則否認犯罪,案件因此進入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時指出,彭順富曾任情報機關人員,相較一般民眾更清楚情報工作的敏感性與重要性。法院認為,他明知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特殊情勢,仍為了在中國求得教職,將自身任職經歷及研究成果公開於中國網站,罔顧國家多年培養與照顧,行為難以接受。

二審認為,彭順富在審理過程中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其過去曾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遭判刑,綜合考量其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等情況後,仍維持一審判決,判處4年徒刑。

案件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量刑上均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彭順富將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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