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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桃市調處前組長搜索台蠟案竟洩密 獲判緩刑4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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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上報快訊/李唯甄
時任桃園市調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組長林明宏,因涉洩密罪遭判6月,緩刑4年確定。(擷取自Google Maps)

嘉義地檢署2021年偵辦台蠟案,意外發現台蠟董座林哲印的筆記本中,記載有招待數名調查局高官的訊息。當時支援搜索的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組長林明宏,竟將搜索事證透露給林哲印,遭桃園地檢署依洩密罪嫌起訴。桃園地院一審判林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上訴二審,高院今(28日)駁回林的上訴,但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向國庫支付18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明宏時任桃園市調處機動工作站犯防組長,負責搜索林哲印的辦公室,搜索過程中發現一本記載球敘、餐敘名冊的筆記本,且內有多名調查局高官名字,包括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時任桃園市調查處長廖榮旭等人,而林明宏在搜索當下,竟致電林哲印此事,再由林哲印陪同向廖榮旭報告筆記本內容及名單。

調查局事後接獲檢舉,政風室為了自清而立案調查,將林明宏函送桃檢偵辦起訴。桃院審理時,林明宏否認犯罪,稱不知這算洩密,但桃院認為不能以不知洩漏內容的重要性,做為免除犯罪或減輕其刑的理由,將林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認為量刑過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並未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錯誤評價或裁量不當之情形,所量處之刑度亦屬妥適,因此駁回林的上訴。另外,林明宏雖在二審改口認罪,但認罪時機已晚,法院已進行證據調查程序,難以認為林是基於真誠悔悟動機而認罪,量刑6月尚屬妥適。

合議庭審酌,林終能坦承犯行,沒有不良素行,任職期間曾破獲採購工程、貪瀆等多起重大弊案、重大經濟犯罪及查獲製毒工廠,迭有績效。加上現已離開公職,至民間企業就業,應無再犯之虞,經此案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故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向國庫支付18萬元。(責任編輯:王晨芝)

(延伸閱讀:精神科名醫李光輝病逝前官司纏身 生前涉誹謗、證交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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