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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徐巧芯揭露國防部用中國製監視器 竟然採「目視驗收」無拆機

新頭殼

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電路板外觀及網路查詢結果 資料來源:國防部 圖:監察院報告

Newtalk新聞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2024年7月10日揭露,國防部向互暢有限公司採購1,321台行車記錄器,但裡面卻發現含有中國製產品,每台2千多元,價格還比淘寶貴。監委調查近1年半後發現,該產品電路版、主板IC及讀卡機都有陸製資訊,國防部當年驗收時僅採取「目視驗收」,沒有拆機檢視,當年投標須知也未勾選及填寫「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不符合政府現行資安政策。

徐巧芯2024年7月10日質詢時揭露國防部當冤大頭,2021年採購陸製行車記錄器1,321台,每台2千多元,但同款產品淘寶只要3百元就買得到。誇張的是,這家廠商互暢公司,不僅是透過母親開的公司進口產品,國防部下訂單的4月8日當天,還把這家廠商列為拒絕往來戶。

徐巧芯質詢時還出示一張國軍使用的行車記錄器照片後說,她在淘寶上看到一模一樣規格,只要台幣310元,且是中國大陸製作的。國防部是不是用到中國貨,還被廠商坑錢了?這家得標的互暢公司,是由媽媽的義坤金屬報關進口,供貨給互暢,再投標陸勤部。她秀出這兩家廠商公司門口照片詢問,這看起來像是記錄器製造廠商嗎?

對此,監委林文程、賴鼎銘、浦忠成也提案調查,並於近日將調查報告上網。報告指出,陸勤部運輸處辦理該採購案,編列400萬元,屬財務採購,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後於2021年1月26日開標,由互暢有限公司以單價2,270元決標,同年2月2日簽約,同年4月8日向互暢公司下訂1,321部,並要求於2021年6月7日(後因疫情展延至同年7月17日)前交貨,本案契約價金為299萬8,670元。7月27日辦理目視驗收及性能測試合格。驗收完成後,由廠商於110年8月5日至9月1日分發至各部隊後,即開始使用。

調查報告指出,該採購案契約訂定驗收方式採「目視驗收」,並抽樣該批訂單數量之5%,依據目視檢查表及產品規格表實施檢查,且就2021年相關採購規定並無要求拆機檢驗為必要措施,故無拆機檢驗。

但在立委質詢後,國防部2024年7月11日通令全軍清查「移動式行車記錄器」,如為陸製品應立即停止使用、下架、集中及存管。另於2024年7月16日協請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拆機檢驗商品,發現部分元件疑似中國大陸製品。

陸勤部採購處2025年3月3日請「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以專案方式實施第三公正方檢測並於114年3月19日出具報告,經檢測確實有陸製品元件情事:
1、 電路板印有簡體中文「合利誠」,經查為「惠州市合利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2、 主板反面,分析模組內主要IC,發現印有「NS4150B」資訊;使用電子零件搜尋引擎,輸入上述資訊,於零件規格顯示Nsiway;於網路搜尋輸入該單字,顯示「深圳市納芯威科技有限公司」,並於音頻功放管理找到NS4150B產品。
3、 讀卡機(SD/Micro SD Card Reader)外觀處顯示「Model-360」,經網路搜尋,查出相機專家(CAMERA PRO)商城有販售該讀卡機,其製造商為「灃標」;於網路搜尋灃標,顯示「灃標運營(深圳)有限公司官網」。(如圖3)

至於高價採購一節,本案契約單價為2,270元,確與淘寶之價格,差距近2,000元。但據國防部回覆,本案初期109年7至8月訪商訪價,考量行車記錄器屬市售成熟商品且品牌眾多,以市占率較高品牌(MIO、GARMIN)實施訪價;因該部依商情分析結果(依廠商報價、市場其他成交價格、國軍類案決標折扣率及物價指數等分析),商情單位再次分析查證本案預估金額合理性,並循政府採購網決標公告向以往承攬政府類案廠商,再次訪商詢價,訂定符合市場行情之底價。

監委表示,國防部辦理系本次購案,於研擬本案投標須知時,並未勾選及填寫「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前開作法與政府現行資安政策有所扞格,「難謂有當,國防部應參照工程會之函釋,督同所屬檢討改進」。

報告指出,查國防部辦理系爭採購案時,雖於契約清單第22點記載「其他:……(8)本案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然本案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五點之(三):「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___。」卻未勾選及填寫。但據國防部復稱,該採購案有關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部分,已於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五點之(二)勾選【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以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1.國家或地區名稱:各國,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是■否……】云云。
但工程會確認為,該採購案投標須知第十五點之(二)及(三),其適用之投標情形:
(1) 按本案契約清單第22點(8)載明:「本案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惟非屬採購清單主體之周邊配件,如電池、電源、線材等,因無違密顧慮,且因產地限制取得不易,故不在此限。」建請洽招標機關釐清其採購需求除禁止行車紀錄器之「財物之原產地」外,是否包括內部之零組件亦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
(2) 如以主體「禁大陸地區廠商」及客體「採購標的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為前提,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第十五點之(二)應勾選,即如招標機關現行勾選內容;如擬就系爭採購案標的之內部組件(如所示之IC)亦擬禁止大陸製,則第十五點之(三)應勾選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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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反面,分析模組內主要IC外觀及網路查詢結果 資料來源:國防部   圖:監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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