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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電鍋判刑VS.撿辦公椅無罪!清潔隊員「1關鍵」結局大不同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12月08日08:37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8日08:12

社會中心/周希雯報導

台北市環保局1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拾獲廢棄電鍋、價值僅約32元,見狀況良好便轉贈給1名以拾荒維生的老婦,盼她能「煮上一碗熱粥」;沒想到被同事檢舉後遭依貪污罪起訴,更被判處3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曝光後引發「情輕法重」的討論,社會對這類「貪污」行為也看法不一,因為6年前也曾有類似案件;當時清潔員把廢棄辦公椅搬回家自用,同樣被檢舉後依貪污罪起訴,然而最終因被認定「無主廢棄物」被判無罪,與黃姓清潔隊員如今的處境大不相同。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1998年起,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八德區中隊擔任清潔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202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他看到一張被棄置在路旁的黑色辦公椅,認為還能使用就搬上車、並直接載回自己家中。由於桃園市府與某環保公司訂有契約,清潔隊收集的家戶資源回收物需先交給環保公司,對方再依重量支付權利金給市府,因此回收物屬於公物,楊男此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楊男見路邊廢棄的辦公椅狀況良好,就載回家自用。圖僅示意,與本新聞無關。(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偵訊期間,楊男不否認帶走辦公椅、也知道一般可回收的廢棄物不能私自處理,不過他否認有貪污侵占的行為,「我路過時看到在路邊,覺得很新,就用資源回收車載回去」、「這張辦公椅是廢棄物,環保公司不會收」,因此全案首要釐清的是「黑色辦公椅的所有權」。檢方主張,黑色辦公椅是可回收的廢棄物,被告帶走自用可構成貪污侵占;不過一般「資源回收物」指的是原所有人丟棄後,再經過政府規範流程分類的廢棄物,而且根據規定,原所有人如果丟棄動產等同放棄占有權,該物就成為「無主物」,任何人只要「有意擁有」就能取得所有權。

桃園市府與環保公司訂有契約,清潔隊收集的資源回收物需先交給環保公司,對方再依重量支付權利金給市府。圖僅示意,與本新聞無關。(圖/桃園環保局提供)

另外,根據楊男所述發現之過程、及清理家具相關的照片和登記表,都顯示這張辦公椅並沒有被居民通報要清除,因此可認定為「無主物」,而楊男帶回家的行為是出自於本身意思佔有、即取得所有權而非公有財物,因此不得以貪污侵占罪相繩;否則一般民眾若在路邊撿走其他人丟棄物,豈不均涉有刑法竊盜罪嫌?至於與環保公司的契約,只能說明市府的義務、而非自動擁有轄區內所有可回收物的所有權;而且經桃園市環保局確認,這張黑色辦公椅屬於大型垃圾、不是可回收的廢棄物。

對此,法院認定楊男未造成市府違約,也不影響權利金支付,難認有其他刑罰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一審判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再度函詢市府,環保局表示,只要是未洽清潔大隊申請預約清運時間的巨大廢家具,就算放置在指定地點附近都被視為廢棄物、清潔大隊不會清運;換句話說,楊男並無清運黑色辦公椅的職責,即使在清運時把辦公椅搬上回收車都與「執行職務」無關,二審維持原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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