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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涉貪案二審高院開庭 林姿妙喊冤「我沒有做壞事」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林姿妙出庭時向法官喊冤,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圖/翻攝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被控涉貪案,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林姿妙也因此被停職至今。高等法院4日開庭,林姿妙首次出庭應訊。庭訊時,林姿妙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請法官明察秋毫,還她清白。

同樣被傳喚出庭的還有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以及助理張桂綾。輪到林姿妙進入法庭,法官問對於檢方起訴有何說法時,林姿妙表示「法官大人,我實實在在,沒有做壞事,希望法官明察秋毫,還我清白」。

林姿妙並表示,競選縣長時的競選總部相關事情,並非她在管,當選後女兒和她也沒管理競總。她從38歲起便守寡獨力撫養4個孩子,因此需要四處借錢。她也沒和地主陳正勳有私交,沒有圖利,更無介入公務體系。檢方另向法官聲請限制林姿妙出境、出海。對此,林姿妙強調,自己本來就很少出國,沒有限制的必要,若真要出國,會先向法院報告。

林姿妙的委任律師也表示,林姿妙從案發至今都遵期到庭,也沒有外國護照,家人、財產都在台灣,更不可能逃亡,希望法官駁回檢方聲請。

林姿妙被控與縣府官員等共15人,涉嫌處理羅東1558地號免徵112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提供羅東98地號土地,作為2020年總統大選韓國瑜宜蘭競選總部使用,獲有免拆等利益達240萬元。

另林姿妙於2017年起至2019年間,其銀行帳戶與羅東及冬山農會帳戶有異常資金金流100筆,涉嫌利用10個人頭帳戶洗錢高達7844萬餘元,且有多筆金流來源不明,製造與他人循環借貸之假象。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應執行期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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