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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鰭棄身加卸魚 漁業署重罰船東450萬吊照16個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1年11月02日10:21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日電)將鯊魚割鰭棄身的行為長年被保育團體、媒體及歐美國家所抨擊,漁業署日前查獲有漁船將水鯊漁獲割鰭棄身,加上未經許可卸魚,重罰經營者新台幣450萬罰鍰加吊照16個月。

為了杜絕漁船將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依割鰭棄身量決定裁罰額度,盼能打擊鯊魚漁獲割鰭棄身的非法漁業行為,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日前查獲「金○○66號」漁船將水鯊漁獲割鰭棄身,丟棄的鯊魚肉身估計高達13萬4180公斤,併同未經許可卸魚的重大違規,已嚴懲經營者45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並核處船長罰款50萬元、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6個月。

漁業署表示,「金○○66號」漁船原經核准於1月11日卸售漁獲,但經營者在1月8日逕自提前卸下水鯊魚鰭漁獲物,獲報後立即派員前往蒐證,並進行全程卸魚檢查,卸下的水鯊腹肉及魚翅重量遠大於水鯊肉身重量,經過估計,捕獲後被拋棄的鯊魚肉身量達13萬4180公斤,依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規定予以裁罰「金」船經營者25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

此外,經營者也當場坦承未經許可提前卸魚,因此另核處「金」船經營者200萬元罰鍰。

漁業署說,台灣早在101年就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目的在於禁絕割鰭棄身,日前也公告「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對於未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者(如割鰭棄身)依照拋棄的肉身數量加重裁處,除核處罰鍰同時搭配收照處分,盼維護鯊魚資源永續。(編輯:吳協昌)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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