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嚴版《選罷法》明上路!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 1狀況最重罰百萬
民進黨發動大罷免,在全台如火如荼進行當中,但總統府18日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未來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中選會稍早也宣布今(19)日受理罷免案收件時間已經截止,明(20)日8時30分起罷免案送件者,依《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則適用新法規定。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其中有關罷免提議連署「應付身分證影本」之條文,行政院認定窒礙難行提出覆議案,但仍遭立院否決,總統府18日公告相關修正條文。
中選會稍早宣布今日受理罷免案收件時間已經截止,明日8時30分起罷免案送件者,依《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則適用新法規定。
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修正通過《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據條文規定,罷免連署時連署人須「檢具身分證影本」,若未來連署人的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明或不清晰,導致難以辨認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將成為無效連署。
另外,未來罷免連署人遭刪除後若人數不足,補提時新增加的連署人同樣需附身分證影本。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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