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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改判撤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02日07:23 • 發布於 2022年09月02日07:05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2008年介紹兒子買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旗下公司股票,2015年賣出,被職務法庭一審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判罰354萬餘元,其餘違失則因超過時效而免議。全案上訴二審,合議庭2日改判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1年。

本案由職務法庭上訴審合議庭審理,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受命法官為最高法院法官林瑞斌、陪席則是懲戒法院法官吳三龍、最高法院法官王梅英、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帥嘉寶,5人評議本案後,認為石木欽的違失行為雖然橫跨20幾年,仍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2日改判他撤職,停止任用1年。

合議庭廢棄原判決,主要是認為一審以石木欽多數行為超過追懲時效為由,分判免議與罰俸,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錯誤,應予廢棄。合議庭強調,石木欽的最後一個違失行為適用法官法,且還在追懲時校內,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該把他過去所有的違失行為一起綜合評價,再決懲戒種類,而非把個別違失行為切割論懲。

一審認定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惟已超過追懲時效,判決免議。但石木欽2008年介紹兒子向翁茂鍾買股票,其兒於2015年7月間賣出股票這部分,一審則指尚未超過舊的公懲法10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合併觀察為一個違失行為後,判處罰俸354萬餘元加以懲戒。

本案8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石木欽主張,縱認他介紹兒子買股票,有違失行為,但經過7年多後,由兒子處分其自己所有的股票,與他無任何關係。他強調,介紹買股票與他個人出賣股票,不僅行為人不同,行為態樣也不同,完全是不同行為,如何能視為一行為?這是先射箭再劃靶,找理由懲戒處罰他,其判決違反常理,令人難以接受。

監察院代理人、律師洪偉勝指出,過去有法官騷擾助理,被罰俸1年;也有政務官因為男女關係不當或發言遭到私下竊錄,而被撤職,難道石木欽的情況沒有更嚴重嗎?一審輕判罰俸一年,過輕而失衡,二審應改判加重懲戒力道。

本案罕見委請3位學者針對違失行為一體性是否適用出具意見書,並到庭接受詢答,分為政大法學院教授詹鎮榮、政大法學院教授張桐銳、台北大學公行系副教授劉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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