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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吃早餐遭解雇!調解1原因僅獲3.6萬賠償 律師曝這權利常被忽略

鏡報

更新於 04月29日22:20 • 發布於 04月29日22:20 • 鏡報 吳宜錡
男子吃早餐遭解雇,經調解獲賠3.6萬元。示意圖/photoac

深圳一名科技公司張姓男員工表示,日前因上班期間吃早餐,與老闆發生爭執,沒有想到,老闆竟在事後以通訊軟體微信通知他「不用再來上班」,男子氣憤認為,此舉違反勞動契約,因此提告求償,最終法院判定公司應向張男賠償人民幣8千元(約新台幣3.6萬元);對此,律師也提醒一般勞工容易忽視的法律權利。

根據中國《楊城晚報》報導,張男表示,近期剛入職滿1年,卻因上班吃早餐遭老闆解雇,認為此舉違反解除勞動契約規定,因與公司多次調解未果,向坪山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指出,雇主單方解除勞動契約具嚴格規定,只有在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違反雇主制度,雇主才有權利解除勞動契約;最終,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勞動契約,公司並同意支付張男工資及補償金人民幣8千餘元(約新台幣3.6萬元)。

除了解除勞動契約具有嚴格限制,律師也分享員工容易忽略的法律權利,包括「勞動關係」,只要受到雇主管理符合人身從屬性、獲取薪資之經濟從屬性,以及工作內容具備雇主組織性,就可以認定勞動關係。

不過當勞動契約成立,雇主就應簽訂契約,否則違反法律規定;即使簽訂勞動契約,雇主也不應無條件指揮員工,律師表示,當員工與雇主雙方協調一致,並於「公平合理」範圍,才可以變更契約內容。

律師以調動崗位一事舉例,應視員工個人能力、工作態度安排,同時薪資待遇也應適時調整,律師強調,員工具有拒絕之權利,因此雇主只有在合法、合理前提之下,才能針對員工工作內容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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