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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助京華城取得20%容積 法界:收賄圖利一線之隔 最重恐判無期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6日04:48 • 發布於 03月26日04:48
法界分析,本案關鍵在於沈慶京所提供的財物,是否對柯文哲職務決策產生實質影響,亦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具體且可證之對價關係。(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任內涉嫌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提供1710萬元,並提高京華城容積獎勵20%,台北地檢署以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下午將進行一審宣判。由於本案同時涉及收賄、圖利等不同貪污罪名,其法律評價與刑責差異,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法界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針對重大貪污行為所設的核心規範。公務員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即便未違背職務,對於職務上行為,只要具有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情形,仍可能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依法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同樣不輕。

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則屬相對較輕的貪污類型,亦即實務上所稱的「圖利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規定,公務員如明知違反法令,利用其主管、監督或職務上權限,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並致特定對象實際獲利,即可能構成犯罪。亦即,圖利罪成立,並不以收受賄賂為必要,只要違法行政行為與利益結果間具備因果關聯,即有成立可能。

法界分析,決定罪名與刑度的關鍵在於該利益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若收受利益係以違背職務行為作為交換條件,則構成違背職務行收賄罪,刑度最重;若雙方間仍具對價關係,但行為本身未違背職務義務,則屬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其法定刑相對較低,惟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關鍵在於沈慶京所提供的財物,是否對柯文哲職務決策產生實質影響,亦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具體且可證的對價關係。法界認為,即便公務員決策未必明確違法,若企業提供利益行為足以影響決策,仍可能構成行賄罪,具高度法律風險。法院將就金流往來、決策過程及其關聯性等因素,綜合判斷適用罪名與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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