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不當得利案例 母親存款耗盡後孩子才須分擔
一對兄弟因母親多年生活費問題鬧上法院。哥哥主張長年替弟弟分擔母親生活開銷,累計代墊逾270萬元,向法院聲請要求返還。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母親在早年仍有相當存款,並非一直處於需要扶養的狀態,最終僅認定部分期間確實由哥哥代墊扶養費,裁定弟弟須返還40萬元。
判決指出,男子阿廷主張,母親阿霞年事已高,生活開銷長期由他負擔。他指出,自2002年至2024年間,自己陸續匯款給母親作為生活費,實際金額高達276萬餘元。由於弟弟阿峰(均化名)同樣是兒子,依法也負有扶養義務,因此他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弟弟返還代墊款項。
然而阿峰表示,哥哥所稱金額明顯誇大,且父親生前曾給哥哥400萬元購屋,哥哥當時還承諾會照顧父母一輩子。阿峰也稱自己曾出售房屋,部分資金也用於母親生活費,並非完全沒有負擔。
法院調查相關帳戶與財產資料後發現,阿霞在2011年前後仍有相當存款。包括郵局帳戶與銀行帳戶合計至少300多萬元,顯示當時仍可憑自身財產維持生活。依最高法院見解,若長輩仍可用自己財產維生,就不具備受扶養的法律條件,因此在2002年至2014年間,哥哥主張代墊扶養費的說法難以成立。
不過法院查明,自2014年11月起,阿霞存款逐漸耗盡,郵局與銀行帳戶餘額僅剩數千元,加上每年所得極低,已難以維持基本生活。此時兩名兒子即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法院參酌所在縣市生活支出水準,認為阿霞每月生活費約需1萬5000元。再依雙方經濟能力比較,阿廷有穩定薪資及名下逾1500萬元資產;阿峰則無工作、名下無財產,僅領取老年年金。法院因此認定,兩人扶養分擔比例以2比1較為合理,也就是哥哥每月負擔1萬元、弟弟負擔5000元。
進一步檢視匯款紀錄後,法院發現部分期間阿廷匯款金額僅5000至1萬元,實際上仍屬自己應負擔的扶養範圍,不能視為替弟弟代墊。不過在2014年11月至2020年12月,以及2022年4月至7月期間,哥哥確實多負擔弟弟應出部分;另外2022年8月至12月期間,也有小額代墊。
綜合計算後,法院認定,可請求返還的代墊扶養費為39萬元,加上後續期間1萬元,共計40萬元。並裁定阿峰應返還阿廷40萬元,並自2024年10月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清償為止。至於阿廷原本主張的276萬餘元請求,其餘部分因缺乏證據或不符扶養條件,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