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富商鍾文智判刑定讞後潛逃 副所長李俊良80萬交保
台北市信義警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副所長李俊良,涉嫌協助富商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後潛逃,北檢下午依貪汙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洩密罪起訴李俊良。建請法院求刑8年,並移審法院。台北地院法官開接押庭後,晚間6時許做出裁定,在押中的李俊良、鍾文智帳司機葉仲清分別以新台幣80萬元、2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李俊良配戴電子手鐶科技監控,並命不得與鍾文智及起訴內任何證人或被告,有任何接觸或聯絡行為。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李俊良明知鍾文智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迄今應於每週星期一、四、六前往福德街派出所報到,竟將報到案件紀錄表自值班台取走,替鍾文智在案件紀錄表上簽名,填具不實報告時間共95次,讓鍾文智得以減免油資合計113.584元,涉犯公務員圖利罪,犯罪金額雖小,但侵害法益重大。
李俊良身為派出所主管,違反執行其核心職能所應遵守之上開法令規定,利用執行其職務之便,包庇予以免除偶爾報到之行為,危害該所警員應公平、公正依法行政之期待,破壞國民對警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讓鍾文智免予報到之不公平違法狀態,其行為已該當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已屬刑事不法,非僅單純行政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