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戰爭言論最高罰百萬? 法務部舉國際公約指「得以法律限制之」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針對鼓吹戰爭言論最高可罰百萬,引發國內正反兩派意見議論。對此,法務部送交國會修法公聽會的報告強調,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院版國安法第4條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表示,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意見的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而非淪為散播仇恨或鼓吹戰爭的工具。
法務部強調,依「憲法」第23條規定,如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務部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自由,同時賦予我國制定法律禁止鼓吹宣傳戰爭及仇恨性言論的國家義務。
據說明,公政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應以法律限制之。」
鑑於該等言論可能導致種族、民族或宗教的歧視或戰爭行為,故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必須對有害言論進行必要的限制。該條已賦予國家立法禁止仇恨言論及鼓吹戰爭之法律框架及適用範圍,並強調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必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此與我國憲法第23條之規範意旨一致。
陸委會報告指出,鑒於公政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參照該公約第11號一般性意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上開禁止措施與該公約第19條規範之言論自由權完全相容,行使該權利同時伴隨著特殊之義務及責任。
陸委會提及,該委員會並認為,為使該公約得充分發揮效力,應立法明確指出其所描述的宣傳行為違反公共政策,並規定違反時之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