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非免責藉口 嘉義管委會因30年工作物未維護砸車判賠58萬
去年7月丹娜絲颱風襲台期間,嘉義市某大樓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的鐵製天花板與燈具掉落,砸中2名市民車輛,車主提告求償,管委會辯稱天災不可抗力,但法院認為管理委員會疏於維護且未做防颱措施,判決分別賠償黃、柯2名車主16萬餘元及4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5年7月7日凌晨1時30分許,丹娜絲颱風過境嘉義地區。某大樓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的鐵製天花板及燈具因不堪強風吹襲,導致鐵件掉落飛散,黃姓民眾、柯姓民眾所有的汽車遭鐵件砸中受損。
受損車主表示,該大樓並非正迎風面,且周遭老舊建物、雨遮及招牌均無損壞,唯獨該大樓工作物大面積掉落,顯見設計施工不良且長年疏於維護。車主向該大樓管委會提告分別求償31萬160元、47萬7620元。
管委會辯稱,該工作物自1994年大樓取得執照時即存在,並非法律規定必檢項目,平時僅由水電廠商目視巡視。管委會強調,當時嘉義測得13級強風,屬致災性天災,損害應屬不可抗力之因素,且管委會成員為無給職,已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程度之注意義務,主張免責。
法院審理,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作物致他人受損時,法律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過失。經查,該工作物設置逾30年,管委會歷來僅以目視檢查,並無維修紀錄,且在颱風前未採取任何加固措施,難認已善盡管理責任。颱風動態現已能精確預報,防颱準備屬一般社會常識。事故現場其他房舍的採光罩、盆栽均未受損,證明該風災並非完全不可防免。
法官參酌車輛折舊、零件、維修等分別判賠黃姓車主16萬7246元、柯姓車主41萬5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