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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拍片「拆封試吃」不結帳!遭2大賣場提告 下場曝光

EBC 東森娛樂

更新於 03月17日07:19 • 發布於 03月17日07:19

網紅「詹姆士(呈)」戴姓男子與賴姓攝影師,前往知名連鎖賣場與超市,使用及食用未結帳商品後,再放回原位,遭到2家受害公司控訴,最終法院判處戴男有期徒刑6月、賴姓攝影師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網紅賣場拍片遭控訴

判決書指出,戴男於2023年至2024年間,先後前往2家位於台中的連鎖賣場與超市,趁店內人員未注意之際,指使賴姓攝影師持手機全程錄影,之後戴男便拿取洋芋片、芭樂青檸汁等食品,開封食用部分後再塞回貨架,甚至對鏡頭戲謔宣稱「不買了走了」、「希望大家學起來」。

事後戴男聲稱「不知違法」,甚至在影片下方的留言區與網友對嗆道「這個有犯法嗎」,結果遭到回應「難道沒有嗎?」、「你沒有常識嗎?」,法院認為,戴男為博取點閱率,拍攝內容明顯為了惡作劇與挑釁賣場管理制度,行為極其可議,雖然戴男辯稱事後有補結帳,且企圖以「試吃」名義規避法律責任,但行為已實質造成公眾對民生消費安全的疑慮,此外,法院認定賴姓攝影師雖僅是聽命行事,但作為共同正犯,仍需為此荒唐行為負起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戴男和賴姓攝影師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流言,不僅損害2家公司的商譽信用與名譽,更導致消費者產生「會買到他人吃過的東西」等負面評價,嚴重侵害社會經濟秩序,事後雖已與受害公司達成和解與調解,並拍攝道歉影片及支付部分賠償金,態度尚稱良好,因此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最後法院審酌,戴男與賴姓攝影師需連帶向受害公司各賠償新臺幣20萬元,總計賠償金額達40萬元。此外,用來拍攝犯罪影片的手機一支,也被裁定宣告沒收,並依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判處戴男有期徒刑6月、賴姓攝影師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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