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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分包僅憑口頭草圖 嘉義男控施工瑕疵求償14萬被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嘉義郭姓民眾將承攬的裝潢工程分包給羅男施作,事後指控對方施工歪斜、出現凹損且未使用同色矽利康,甚至遲未進場,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4萬餘元。嘉義地方法審理後認為,雙方當初僅以口頭及草圖溝通,缺乏正式施工藍圖與規範,且郭男未依法履行「定期催告修補」程序,遭駁回。可上訴。

郭男主張,2023年間將「半天岩張宅」的推拉門工程及「泰山二街周宅」的樓層骨架工程交由羅男施作。完工後業主發現推拉門有凹損、歪斜,且矽利康顏色不一;骨架部分則被質疑支撐桿未貼緊牆壁。針對泰山二街的樓梯工程,郭男指控羅男收了2萬元材料費後遲遲不動工,導致他必須另覓工班。因此共要求賠償14萬875元。

羅男則辯稱,郭男未提供明確施工圖,僅以口述手繪草圖交代,且雙方對於要用「烤漆」還是「噴漆」產生爭執,並非故意拖延。

法院審理,郭男自承雙方並沒有簽訂正式書面合約,針對推拉門是否應施作下軌道、矽利康顏色或把手位置,也沒有明確約定規格。在缺乏明確施工藍圖的情況下,難以認定羅男的給付具備可歸責瑕疵。

即使工作存有瑕疵,依據民法規定,定作人應先「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若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才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費用。然而,郭男在與羅男溝通未果後,未提出證據證明曾針對瑕疵部分定期請求羅男修補,便逕行另尋工班重做,事後才要求羅男支付修補費。法院認定此舉不符法律要件,郭男無權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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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裝潢未簽書契,逕自修補瑕疵遭法官認定程序不符駁回其訴。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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