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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國安法擴大多項執法權 判刑10年以上財產可充公、海關可沒收「具煽動意圖」物品

太報

更新於 03月24日07:30 • 發布於 03月24日07:30 • 國際中心
香港警察。美聯社

香港特區政府週一(3/23)公告《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內容,增加政府執法權,包括警察可要求被調查人提供電子裝置密碼、警務處長可下令刪除網路貼文等。已有專家建議,赴香港時應清理電子裝置內的儲存資料。

根據港府公告的《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內容,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被指明者」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不遵從最高可監禁一年。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還新增多項執法權力,包括若「合理地相信」某網路訊息是「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訊息」,警務處處長經局長批准後,即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

其他修訂內容還包括,海關有權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因為國安罪行而被判刑10年或以上者,其指明財產可被充公;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成分資料等,可被罰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專家:赴港前應清理電子裝置資料

海外港人媒體《追光者》指出,警方可要求「強制解鎖」電子裝置的新規定,更引起科技業界平台高度關注。

人工智慧資訊平台「Meyka AI」創辦人薩胡爾(Huzaifa Zahoor)分析,新規定可能導致在香港有營運團隊的公司,在資料儲存和傳輸過程中有資料外洩風險。他提醒同業若須前往香港,應避免將機密資訊儲存在隨身電子裝備上,或在出發前先清理裝備內的儲存資料;若企業在香港有業務,亦應確保資料存放在雲端,減少將資料儲存在香港的電子設備上。

網路罪行資訊平台《The420 Correspondent》則強調,香港國安法新增的強制解鎖相關規定,與一般國家執法人員存取電子設備的性質不同。他們指出,在過去香港的國安案件中,國安處經常以政治犯電子設備中的文件草稿、捐款記錄、私人對話、聯絡人清單等作為「罪證」。該平台認為,港府透過「強制解鎖」存取相關設備內容,其目的已經遠超「一般的證據收集」。

香港《明報》則引述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這次修訂只是根據過往經驗而改善相關細節,比如列明警方可以要求相關人士提供密碼電子設備密碼,美國及英國等國家也有相同條文。

香港保安局前局長、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說,這次修訂實施細則與本地其他法令的做法相若。她舉例稱,在充公指明資產方面,目前本地法律也規定,被裁定違反洗黑錢罪的人,其資產可被當局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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