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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天條?民眾黨悄修黨內紀律準則 增「重大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7日07:12 • 發布於 03月27日07:12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左)、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右)。(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等弊案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民眾黨今天上午召開中央委員跟中央評議委員的擴大會議,會中修改黨內的「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在違反廉政透明公約部分,新增「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容積獎勵案、民眾黨政治獻金案等4大案,昨天進行一審宣判。柯文哲貪污罪判刑13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判刑2年6月,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

媒體今天關切,柯文哲一審遭判刑17年,是否要自主退黨或面臨黨紀處分等問題。黃國昌說,柯文哲的案子,當初民眾黨緊急應變小組就已經清楚定調,這是來自於民進黨政府對柯文哲的政治追殺、政治迫害,「當然不會有退黨問題,更不會有黨紀問題」。

據民眾黨原先「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規定,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其中包含第二款,涉犯「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此次修正後第17條新增但書,「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中評會主委李偉華證實,中評委今早決議通過修改後的版本為,「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其中新增「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的規定。

據了解,相關規定意見由黃國昌提出,認為文字有調整的必要。部分中評委指柯非公職,且適用與否原屬中評會職權,但最終黃認為必須明確規範,因此最後會中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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