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拿陸製口罩混充「免還近1億」 徵用款 衛福部告輸原因出爐
新冠疫情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加利口罩混充案」,衛生福利部先前以加利科技有限公司拿中國製非醫用口罩混充台灣製醫用口罩為由,廢止全面徵用處分,要求加利科技返還受領的徵用補償款9939萬8250元。加利科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衛福部行政程序法條錯誤,要求返還補償款的處分於法無據,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加利勝訴免還錢。
判決指出,衛福部為因應2020年初爆發的疫情,推動口罩實名制,並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於2020年1月31日對加利科技發出全面徵用書,徵用其每日生產的全部口罩,至同年7月間陸續撥付徵用補償款共9939萬餘元。
不過,食藥署2020年9月間查獲,加利自同年1月起進口中國製非醫用口罩混充醫用口罩交付。衛福部認為加利未交付符合徵用要求的「自家製造」口罩,於2022年1月26日發函「廢止」徵用處分並溯及既往生效,隨後在同年2月25日開出追繳處分,限加利科技於14日內退還全數補償款。加利科技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加利科技及代表人林明進委任律師主張,徵用書並未限制不得使用國外來源半成品,且其進口口罩經檢測過濾效率達99%以上,符合國家隊標準。此外,衛福部先前用來廢止徵用處分的行政處分,早經北高行判決撤銷,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加利強調,領取補償款是配合政府徵用下的法律合法權益,並非無法律原因的不當得利。
衛福部則答辯指出,徵用標的明確限定為加利「自行製造」的醫用口罩,加利混充中國口罩造成社會恐慌且導致口罩全數銷毀,已違反徵用本旨。衛福部更強調,本案涉及重大防疫公共利益,縱使處分有瑕疵,法院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作成「情況判決」。
衛福部行政程序法條錯誤 開罰於法無據
北高行法官審理後指出,衛福部的徵用處分是要求加利履行製造並交付口罩的義務,並非「授益處分」,口罩規格與交付要求屬於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而非「附負擔」的附款。因此衛福部先前引用行政程序法「未履行負擔」為由廢止徵用處分,本身即屬違法,且該廢止處分早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法官認為,既然前案廢止處分已被撤銷,加利科技受領補償款即具有法律上原因,衛福部逕自要求返還9939萬餘元補償款,顯然於法無據。針對衛福部主張「重大公益」與「情況判決」,衛福部僅提出抽象的防疫公益,未能舉證撤銷處分會造成何種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原處分程序有重大瑕疵,若硬以情況判決維持,將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與法治國原則。
法官強調,加利科技是否有交付不合格口罩,屬於衛福部後續驗收、扣款或另依適法程序請求返還補償款的問題,與本案訴追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無涉,判決加利科勝訴,撤銷衛福部的追退處分。可上訴。
加利抗罰敗訴 負責人判刑3年6月
除本案外,衛福部另裁罰加利公司4019萬元、負責人林明進100萬元,加利及林明進也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業者敗訴。
刑事部分,士林地方法院2024年依詐欺取財、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判處林明進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加利科技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非法製造醫療器材罪,判處罰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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