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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糾紛1/手寫「月收6.5萬」她信了!婦砸1380萬買保單 求償717萬敗訴

鏡週刊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民眾要特別留意,投資型保單並不能保證獲利。(圖為本刊資料照)

一張「每月收益6萬5千元、每年78萬元」的手寫資料,究竟是收益試算,還是保證獲利?一名退休婦人砸1380萬元購買投資型保單,事後主張理專曾承諾年賺6%、保本不虧,向銀行、理專及壽險公司求償717萬餘元。不過,法院比對手寫資料、投保文件及電訪紀錄後,認定不足以證明不實招攬,判定保戶敗訴。

79歲的陳媽媽在2016年間透過銀行理專,躉繳1380萬元購買壽險保額1393萬8000元的變額萬能壽險。她主張,當時理專拿出一張手寫文件,上頭寫著「總收益:65000/月,78萬/年」,讓她相信這張保單不僅能保本,每年還可享有約6%報酬。沒想到數年後,壽險公司通知她保單價值即將不足,也就是保單帳戶價值已逐漸低於當初投入的本金。陳媽媽這才認為自己遭理專誤導,決定提起訴訟討回損失。

但法院檢視後認為,該份文件雖有收益數字,卻沒有「保本」或「保證獲利」字樣,相關內容又列在「以房養老、增加現金流」項目下,因此不足以證明理專曾承諾固定報酬。

反而是陳媽媽投保時留下的文件,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重要事項告知書已載明,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會隨費用及投資績效變動,可能減少甚至歸零,陳媽媽也簽名確認。保險公司之後電話訪問時,同樣告知商品沒有投資保證,她當時回覆知悉,並表示理專已有說明。

陳媽媽之後主張受騙,要求撤銷契約,並以1380萬元保費扣除已領配息662萬餘元後,向銀行、理專及保險公司求償717萬4833元,但撤銷時間同樣成為敗訴關鍵。法院指出,即使依陳媽媽主張,她在2023年6月初已發現可能受騙,但起訴狀直到2024年7月才送達被告,已超過民法規定的一年撤銷期間。

此外,法院也考量陳媽媽過去曾購買其他投資型保單、轉換投資標的,加上投保時已有財務及風險評估,最終未認定銀行違反適合度及風險揭露義務。

此訴訟也提醒保戶,業務員提供的收益試算,和契約明載的保證內容,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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