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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基隆警副分局長偷情10年 出資助小三開餐廳又翹班遭判休職1年

鏡新聞

更新於 2024年12月06日13:17 • 發布於 2024年12月06日13:17 • 鏡新聞
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前副分局長劉舜賢因出軌、違法經營商業、曠職,遭判休職1年。(翻攝自Google Maps)

基隆市警察局法制科秘書劉舜賢在擔任基隆第一分局副分局長時婚外情近10年,還出資幫小三開早午餐店,不僅多次翹班前往餐廳,甚至要求分局的女工在上班時間去打工,案情曝光後被認定違法經營商業,除遭記1大過處分外,也被移送懲戒法院。近日判決出爐,劉男遭判休職1年。

判決書指出,劉男已婚,自2014年3月27日起歷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後勤科警務正、第一分局巡官、基隆市警局警務員、調查員、第一分局組長、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副分局長、第一分局副分局長,他2014年在交友軟體認識張姓女子,2人於同年底至2024年3月25日期間發生不正常感情。

劉男於2023年4月間出資635萬元,幫張女在台大附近開設加盟的早午餐店,2人共同簽訂合夥契約書,約定2人各占出資總額50%,如有盈餘,應提撥10%作為公積金、提撥5%作為員工福利金、分配35%給張女、分配50%給劉男,商業登記負責人則由劉男的三姊擔任。

餐廳開業後,劉男有8次曠職外出紀錄,其中有6次前往該餐廳,合計曠職達4日,此外,劉男還要求第一分局一名女工友在上班時間未經請假前往該餐廳打工,市警局獲報後展開調查,劉男坦承有婚外情,但對於遭指「違法經營商業」,強調絕無犯意,不過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張女證詞,市警局認定「違法經營商業」屬實,於考績會上決議記1大過懲處,並由內政部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日前審理,法官認定劉男身為副分局長,位高權重,卻違法經營商業、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又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已嚴重損害警察機關信譽,審酌劉男擔任高階警官卻未守法、已屆強制退休年齡等,判劉男休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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