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政府標案爭議頻生,工程會還要大開肉桶方便之門?
從「土方之亂」的惡質解方到修採購法大開敗壞吏治之門,陳金德領導下的工程會,到底要搞到什麼時候、什麼地步?
行政院工程會在去年11月預告《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為歷年之最,最「引人側目」的修改是:把第一次招標門檻的限制,從3家減為1家,理由是近年公共工程第1次招標,因未達3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案件占比高達7成,因此要把第一次招標的門檻從3家降為1家,「以提升執行效率」。
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廠商需要有3家以上的規定,已行之多年,有此規定的主因,是希望藉著更多家廠商參與,在競爭下降低得標價格,替國庫省下錢;早期的規定甚至是每次招標都要求3家以上,當年台北捷運招標時就曾為此規定吃足苦頭,許多工程標案或因家數不足、或因底價太低都是一再流標,之後對此規定才有所放寬。
這個規定效果如何?雖然工程招標還是不時會有廠商與發包單位「互通聲息」(俗話就是說「官商勾結」),或是廠商之間湊足3、5家投標,但實際上卻已對由那家得標建立默契,讓制度設計的「競爭」不再存在(俗稱就是「搓圓仔湯」)等情況發生,但要增加競爭、降低得標價的效果還是肯定是有。
典範案例還是當年的台北捷運工程招標過程。當時捷運算是全台首次興建捷運,工程的技術難度與要求都不同過往,捷運局把招標規定與資格訂得「比天高」,因此招標一再流標,捷運局甚至為此有意大幅調整延後各路線通車時辰。但之後捷運局檢討單價同時降低資格要求,讓較多廠商取得投標資格,結果帶來捷運發包的「黃金期」,不僅先前一再流標的工程都順利標出,更且得標價格都遠低於底價(與預算),降幅可達2-4成之多。
當時,有不少人擔心、甚至指責那些廠商低價搶標,最終必然導致工程品質降低、甚至無法完工,但結果顯然不是如此,那些工程還是如期如質完工。這個案例多少證明,政府招標採購時,多一點競爭還是「好事一件」。
如果把第1次招標要有3家以上的規定拿掉降為1家即可,可能的影響應該不難推測:缺乏競爭的招標,最後得標價格肯定是偏高;更糟糕與嚴重的後果是:對不肖的業者與官員而言,要勾結圖利、上下其手,更容易也更方便了,這是社會與民眾樂見的結果嗎?還是這就是陳金德治下工程會希望的結果?
再深入看則對工程會的修法更讓人難以接受。工程會說第1次投標近7成因不足3家而流標,因此要降為1家也可決標以「提升效率」,但工程會該問該了解的是:為何流標?廠商不參與某些標案投標的原因極多,但概括而言,比較重要的幾個因素,一個是單價太低、標到也是虧本因此寧可不參與投標。雖然主辦單位訂底價前會有「訪價」的過程,但現實上這種情況時有所聞。要讓工程能順利決標,就該調整單價、檢討底價。
如果單價太低還如跳火坑般的搶下標案,只有2種情況:一個是外行或「失手」錯估價格與風險,這種情況最後出問題的機率高。另一個是廠商與單位「有默契」,先靠過低底價嚇退競爭者,再靠官商勾結變更設計、追加預算來取得利益。
過去類似案例都已不少,一旦修法把第1次投標的家數都由3家降為1家,只是更助長類似案例、甚至是大開方便之門。如此作法連廠商都嚇壞、看不下去,難怪工總理事長、工信工程負責人潘俊榮都要擔心可能導致競爭不足疑慮,「這樣搞恐有弊病」。
工程會要修改的理由是「提升招標效率」,沒錯,我們總是希望、永遠在督促政府要提升各種效率:行政效率、招標效率、建設效率等等;但同時也永遠不要忘記:政府不是民間企業,可以一味以提高效率、追求利潤為目標,政府行政同時也要注重公平、公正、公開,為了防弊導致效率極度低落固然不可取,但為提升效率而讓弊端橫生、國庫失血,更是不可;事實上,這次修法中它修訂同樣也有「大開方便之門」嫌疑的條文。(推薦閱讀)陳金德欲開放「土方回填農地」?官員:內政部5年前早已建議「好土方就能填」
這次工程會以提升招標效率為名的修法,就是過頭甚至錯誤,請工程會懸崖勒馬,別再胡鬧亂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