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萬元車貸未還 她將不動產贈親友!想躲債被法官打回原形
欠債未清卻急著轉移房產,法院出手攔下。某融資公司指控,女子小菀積欠汽車分期與相關債務,本金與利息合計高達154萬1507元,卻在債務尚未清償前,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親友阿輝(均化名),試圖規避債權。法院審理後認定構成詐害債權,判決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判決揭露,融資公司指出,小菀長期未依約清償債務,經查調財產資料發現,她於2023年將名下不動產贈與阿輝,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移轉後,小菀名下已無其他足供執行的財產,明顯削弱債權人受償可能,因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請求法院命阿輝回復原狀、塗銷登記。
對此,小菀與阿輝抗辯指稱,該處不動產原為祖父所有,因父親早逝,改由手足代位繼承,實際上僅是「借名登記」在小菀名下,並非她單獨所有;後續因得知小菀尚有外債,為避免其他手足權益受損,才將不動產改登記至阿輝名下,並無詐害債權之意。
不過,法院並未採信該說法。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外仍應以登記名義人為真正所有權人。所謂「借名登記」僅屬當事人間的內部關係,若第三人並不知情,借名人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公司身為無親誼關係的債權人,自屬善意第三人,依法應受保護。
法院審酌,小菀於贈與不動產後,名下已無相當財產可供清償,所得收入亦僅足以支應基本生活開銷,顯然不足以作為債權之共同擔保;且該不動產係以「贈與」方式無償移轉,形式上已屬有害債權行為,亦為小菀本人所明知。
法院認定,融資公司提起撤銷訴訟未逾法定期間,主張亦有理由,判決撤銷小菀所為的不動產贈與行為,以及完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阿輝將登記塗銷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