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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馬國女大生命案 更二審改判梁育誌無期、檢將上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4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高雄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檢指出,檢方認定被告具有預謀計畫,其犯行應不可切割來看,將依法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午表示,檢察官認為梁育誌具有預謀計畫性的直接故意,在短暫時間內,順利完成強制性交、強盜、殺人等犯罪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這些罪行重大的結合犯行應綜合評價,無從切割。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將依法上訴。詳細上訴理由將待收到判決後研議。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說明改判理由,梁育誌原來犯罪計畫僅是劫財劫色,犯案過程中因第1次收緊繩圈後,女大生反抗、呼叫,梁男心慌害怕被發現才痛下殺手,第2次收緊繩圈殺人。因此合議庭難以將梁男事先準備的犯案工具,認定事前已預謀殺害被害人。

高雄高分院指出,梁育誌強制性交後再強盜財物,進而因女大生抵抗、呼叫殺人。其犯罪動機與目的只是為了滿足慾望,惡性重大。但梁育誌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性殺人,其手段固然相當殘忍,高雄高分院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難認梁育誌犯行已達「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審酌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認為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應可促其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需有後悔實據才能假釋等,否則仍須繼續監禁等情,認定此案雖無剝奪生命必要,但仍應給予相對嚴峻重刑。

合議庭經綜合判斷相關情狀,斟酌再三後,就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阿蓮區山區。梁育誌從一審、二審、更一審三度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今天首度改判無期徒刑。(編輯:李淑華)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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