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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錐鐵鍊設路障堵出入口 惡鄰不讓通過判賠43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19日02:41 • 發布於 02月19日02:34

新竹曾姓男子不滿鄰地楊姓男子長期在自家唯一出入口前設置路障,害他買房兩年多無法裝潢入住,只能另租房屋居住,提告求償63萬餘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楊男行為構成侵權,判賠43萬2000元。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2年8月16日取得新竹市一處透天厝所有權,該屋對外通行須經過鄰地土地,且僅能由鐵捲門出入。兩造曾因通行權對簿公堂,2023年新竹地院確認曾男就該土地部分範圍有通行權,並認定鐵捲門為唯一出入口。

曾男主張,楊男明知他有通行權,仍自2022年8月16日起,在鐵捲門前放置三角錐、懸掛鐵鍊、停放廢棄車輛,還張貼公告稱將對違停車輛上鎖收費,直到2025年1月3日才移除,前後長達2年4個多月,導致他無法進行裝潢、搬運家具,也無法入住,只能每月以1萬8000元另行租屋,因此請求24個月租金共43萬2000元,並另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楊男則辯稱,設置物品只是防止外人占用土地,鐵鍊並未固定死鎖,三角錐也可移動,現場仍留有通道,並未完全封閉;且該屋仍有其他出入口可使用,鐵捲門並非唯一通道。至於租屋與否屬曾男個人選擇,與他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精神賠償更無理由。

法官審理,新竹地院前案已經履勘現場並認定鐵捲門為唯一出入口,楊男不得再主張另有出入口。楊男長期在唯一出入口前堆置物品、停放車輛,並張貼「鎖車」、「收費」等字樣,客觀上已對通行造成實質障礙,亦足以產生威嚇效果,使一般人不敢強行進出,已逾社會生活可容忍範圍,構成侵權行為。

法官認為,房屋若無正常出入通道,即難以居住使用,曾男因無法利用自有住宅而另行租屋,租金支出與楊男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曾男提出租賃契約,每月1萬8000元尚屬合理,請求24個月租金43萬2000元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指出,本案主要侵害的是房屋使用收益權,屬財產權範疇,雖造成生活不便與困擾,但未達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程度,因此駁回20萬元慰撫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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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曾男不滿鄰地楊男長期在自家唯一出入口前設置路障,害他買房兩年多無法裝潢入住,只能另租房屋居住,提告求償63萬餘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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