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新興堂香舖大爆炸4死38傷 桃園市消防局確定要連帶賠償1077萬元
桃園萬達煙火公司12年前因爆炸被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負責人鄭禮廷為減少損失,將專業煙火賣給新興堂香鋪老闆陳邱隆,未料裝卸煙火時因摩擦而大爆炸,造成4死38傷、多戶房屋傾倒,最高法院判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應連帶國家賠償1077萬餘元確定。
萬達煙火公司2011年4月1日因廠區發生爆炸案,造成1死2傷,被消防局廢止煙火製造許可證書,指示將一般爆竹煙火賣給合法業者,未經認可的爆竹則需銷毀;鄭禮廷擔心爆竹被消防局沒收,4月22日找來陳邱隆、和貨車司機盧錦熹代為找尋藏放處,將煙火載運藏放在三芝區倉庫。
陳、盧將大批煙火裝滿貨車後,先到新興堂卸下部分煙火,但卸貨時因震動、摩擦等因素,引燃煙火造成大爆炸。陳邱隆、盧錦熹、陳邱隆的母親陳純美和路過的駕駛林文宏4人當場死亡,38人輕重傷。
供應煙火的鄭禮廷因沒遵守安全及核備規定,任由陳、盧運出大量煙火,2014年時被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2年徒刑確定,民事訴訟則纏訟至今,原告因過世等原因衍生出逾40名的訴訟繼承人。
受害者和家屬主張,萬達煙火公司、陳邱隆及盧錦熹的繼承人、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前)應負擔賠償責任,請求連帶賠償4332萬餘元;一審判萬達公司、鄭、桃園縣消防局等應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二審考量屋損、物損、車損應依實際使用年限予以折舊,認定應連帶賠1053萬元較為合理。
最高法院判萬達公司、陳及盧的家屬應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確定,但將桃園市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廢棄,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消防局在萬達公司發生「0401事故」後,既廢止許可證,萬達公司繼續儲放爆竹煙火就算違法,即便爆竹條例未明定消防局在廢止許可證後應如何處理煙火,但考量避免類似公安事故、維護人民財產安全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消防局有採取規制手段管理萬達的爆竹煙火職務義務。
更一審指出,消防局僅發函通知萬達公司在當年4月底前自行變賣或銷毀爆竹煙火,這不算「已適當履行其職務義務」,過失不作為導致重大傷害,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判桃園市消防局應連帶賠償受害人及家屬各4697元至169萬8679元不等賠償金,共107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