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恢恢!平鎮焚屍命案主嫌提釋憲 憲法法庭:追訴權時效變更合憲
1998年在桃園平鎮曾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焚屍命案,檢警偵辦7個月又10天未能偵破,卻在多年後因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重啟調查,並成功揪出犯案者,共同正犯陳諭詩遭判14年6個月定讞,但她不服判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5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此命案訴訟過程並未違反憲法的「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追訴權時效變更合憲。
憲法法庭5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發言人吳定亞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與憲法法庭判決要旨。
本案聲請人為「桃園平鎮台日混血少女命案」共同正犯陳諭詩,她在1998年12月7日涉犯共同殺人罪,當時由於被害人的身分始終無法查明,檢察官在1999年7月20日簽請報結,直到多年後,因出現檢舉人指認而重啟偵查,檢察官在2020年8月17日偵查終結起訴,訴訟一路打到三審定讞,陳諭詩遭判處14年6個月,但命案發生後《刑法施行法》曾兩度修正,陳諭詩主張自己適用舊法,追訴權時效已過,因此聲請釋憲。
關於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指出,陳諭詩犯下殺人案件當下,追訴權時效為20年,到了2006年7月1日,《刑法施行法》修正施行,追訴權時效延長為30年,但同時也新增「從輕原則」相關規定,也就是說,計算追訴權時效應採用最有利被告的規定,然而,《刑法施行法》於2019年5月31日再度修正施行,新法規定,如果犯罪發生死亡結果就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而且改採「從新原則」,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依據新法對陳諭詩提起公訴,但陳諭詩認為這牴觸了憲法的「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她主張殺人行為在1998年12月7日就已經完成,不能溯及適用2019年5月31日修正施行的新法。
許碧惠表示,本案系爭規定(有爭議的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憲法法庭判定系爭規定跟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也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她說:『(原音)系爭規定只是將行為人本來因為國家追訴權的行使,而受追訴處罰的可能性加以延續而已,但並沒有改變行為人應該要受國家追訴處罰的狀態,所以沒有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至於人民要主張其有應受保護的信賴,必須人民客觀上有足以表現其信賴的具體行為,他的信賴是正當合理的信賴,而且也是值得保護的利益,否則就不生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許碧惠表示,立法者為了實現重要公共利益,選擇增訂系爭規定,延長犯罪行為人受追訴處罰的可能,固然可能跟犯罪行為人的預期不同,但犯罪的人原則上都應該受刑事處罰,而且任何法規都並非永久不變,行為人這種「再等一段時間就可以不再被追訴處罰」的期待,並不是正當合理的期待,也不是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因此系爭規定並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許碧惠表示,由於系爭規定並未違憲,原本可能有爭議的判決也就難以認定有何違憲之處,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部分應予駁回。(編輯:沈鎮江)